校名、校徽、標章及商標使用管理辦法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名、校徽、標章及商標使用管理辦法
103年8月13日北科大秘字第1030700162號公告訂定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1條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本校校名、校徽、標章及商標等本校形象標誌(以下簡稱標誌)之權益,特訂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名、校徽、標章及商標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形象標誌之定義:
(一)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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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校名全稱:國立臺(台)北科技大學及歷次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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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校名簡稱:臺(台)北科技大學、臺(台)北科大、北科大、北科、北工及歷次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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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校名全稱: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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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校名簡稱:Taipei Tech(含大寫)、NTUT、TUT。
(二)校徽:本校102年5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之現行校徽與本校歷次校徽。
(三)標章:使用本校校名、校徽組成之圖形、符號或各種形式之組合。
(四)商標:(一)至(三)款之態樣,單獨或組合使用於商品或商業行為宣傳物品上。
第3條 本校形象標誌為非專屬授權,授權使用對象及申請程序如下:
(一)逕予授權:校內各單位、社團、師生員工及各地區校友會,使用於不涉商業活動之業務、學術或其他公益活動,無須申請,校名、校徽、標章授權無償使用。
(二)公益授權:政府機關、學校、研究機構、法人及合法設立登記之事業單位、或其他人員,使用於不涉商業活動之業務、學術或其他公益活動,應檢附計畫書向本校提出申請(表單如附表(一)),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校名、校徽、標章授權無償使用。
(三)商業授權:涉及商業活動之設計商品、製作及銷售事宜之廠商,及其他申請者。應檢附計畫書向本校提出申請(表單如附表(二)),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尚須與本校簽訂授權合約取得商標合法使用權。授權期間設計、製作及銷售之商品,另訂「授權商品製作銷售管理要點」規範。
第4條 本校標誌授權之申請、管理、維護等相關事宜由校長指派業務單位辦理。
第5條 業務單位依授權申請案性質,簽請校長指派5至7人組成審查小組,負責授權及其相關事宜之審查。
第6條 授權期間倘利用本校形象標誌從事有違公序良俗或有損本校形象之行為,將取消授權,依合約及國內相關法律處理。
第7條 本校標誌授權使用所衍生之收益均納入校務基金管理。
第8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