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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保護相關法規函釋

相關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104.12.30修訂)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105.3.2修訂)
教育體系資通安全暨個人資料管理規範(109.9.9)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個人資料保護作業要點(104.1.13)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110.11.9修訂)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101.10.1修訂)


個資法最新相關函釋資訊請參考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法條文及相關解釋」,連結如下:
https://pipa.pdpc.gov.tw/News_Laws.aspx?n=0F74A3ED48EE2C08&sms=C8F255C5F7FAE791&s=7DEC7150E6BAD606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治宣導專區/智慧查找/個資保護與網路: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main.aspx?id=0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字號 發文日期 要旨 連結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703510300 107.08.2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 款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辦理公安稽查作,如確屬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應得依上述規定,在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必要之個人資料,至於學生租屋相關個人資料內容是否為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則須視其法定職務及相關個人資料內容而定,宜避免蒐集或處理過多、不必要資訊,俾符合比例原則。 連結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703505830 107.04.26 業者設計、製造可記錄床墊使用者心跳、呼吸和睡眠等資訊或相關數據之智慧床,如可就前開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者,仍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若該資料經加工處理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自非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 連結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503516850 105.12.20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3 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向特定人員蒐集尿液採驗個人資料,分別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項規定之內容 連結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503502210 105.01.29 死亡證明資料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涉及現生存自然人個資部分仍屬個人資料,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如涉政府資訊公開限制,仍應視可否割裂處理,若可將限制或不予提供部分予以區隔及防免揭露處置,已足達到保密效果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連結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403513240 號 104.10.23 公務機關委託私人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該公司行為視同公務機關,公司於委託關係消滅後應將交還資料庫,並將持有資料刪除,若該公司於處理該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應由公務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另車輛通過讀取設備而取得之資訊,若有連結生存自然人可能,仍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連結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403509720 104.08.06 關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用紙格式修正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規定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依據前法第 16 條調解書等書件記載個人資料屬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蒐集和利用該資料,又建議列席協同調解人職業欄位為刪除或整併,於該人簽章之字跡或字體有難以辨識其姓名時,調解書之明確性則有待商榷,至其資料受他人不法利用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相關法律規定救濟 連結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403500300 104.01.19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  點規定參照,該法係為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而設,而學校要求學生在制服繡上姓名、學號,尚未涉及學校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故無該法適用,其屬學校教育管理規定是否合法妥適之疑義。 連結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303501220 103.02.0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5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電收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視同公務機關行為,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規定,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連結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200018090 102.02.04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5 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連結